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自治區關于礦產資源市場化法治化配置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進礦產資源市場化法治化配置,實現競爭出讓更加完善、開發利用更加高效、監管服務更加到位、資源保障更加有力。
《意見》明確,新疆礦產資源配置遵循市場配置、產業聯動、靠大引強、生態優先、法治保障的原則,從優化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推動資源配置與產業緊密結合、盤活資源推動優化配置、加大礦產資源整合力度、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進行了詳盡規定。
優化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建立完善出讓項目庫,加強與企業對接。推進出讓與產業聯動,對緊缺急需礦產資源加大競爭出讓力度。優化礦業權登記程序,探礦權轉采礦權時取消劃定礦區范圍,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可在辦理采礦登記后“兩案合一”編制報審,調整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申請方式。完善出讓收益征收,新建礦山按照建設規模逐年平均繳納,小型礦山10年繳清,中型礦山20年繳清,大型礦山30年繳清,礦山基建期不計入繳款時間;對相關氣體、液體礦產先行先試,探礦權階段按“價”一次性征收,采礦階段按“收益率”逐年征收;對儲量報告評審備案后1年內轉為采礦權的,以服務年限作為出讓收益分期繳納時間(不超過30年)。
推動資源配置與產業緊密結合。夯實礦產資源配置基礎,推進和完善多元化地質勘查投入模式,實施新一輪戰略性礦產找礦行動。聚焦優勢產業需求,做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與產業規劃的銜接,著力保障優勢產業需求。支持優勢企業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引導資源利用率高、技術先進的優勢企業源頭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推動企業間的溝通協調合作。
盤活資源推動優化配置。加快推動資源轉化增效,開展集中整治,全面摸清已過期自行廢止、“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礦業權底數并分類處置;嚴格勘查許可證期限,對已取得的、延續的礦業權6種情形作出規定。探索礦產資源收儲機制,非煤礦業權可以轉讓的方式由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收儲,政府委托單位代持;已配置煤炭資源,可將超出部分資源轉讓至政府委托單位代持。
加大礦產資源整合力度。政府主導實現整合開發,以地方政府為主導、大企業集團為主體,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加快推進同一礦帶同類礦種礦業權整合勘查開采,加大礦山改造升級,提高大中型礦山比例。鼓勵資源綜合勘查開發,引導做好各類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加強有色黑色金屬、貴金屬、稀土元素礦產等共伴生和低品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強化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大力發展綠色礦業。
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法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在礦產資源領城法規政策制定和推動改革的過程中,充分征求礦業企業等社會公眾意見;加大礦業權出讓、登記等各環節公開力度;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加強礦業權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對競得后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礦業權出讓合同的企業,以及未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和不按規定主動申請礦業權注銷登記的礦業權人,依法依規處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施聯合懲戒,違約企業3年內不得參與自治區新的礦業權出讓活動。同時承擔違約責任,依法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各級政府要積極履行礦產資源屬地監管和執法主體責任,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
《意見》強調,各地要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修訂完善本級礦產資源規劃,統等協調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與區域經濟發展布局。建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決定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重要礦產資源投放計劃、資源整合等事項,統籌協調產業發展聚集區與資源供給區的關系。